自由,就是不受自然之約束,就是從易逝的時間非連續片段中暫時解放出來。
而工作也是自然約束下人必須依賴技術實現自由之手段之一,工作未必是人所欲的,卻也可能是符合志趣的,但工作佔據了大半的時間非連續片段,將人的活動限定其中,它既承諾了人從自然中超脫的自由,也是一種脫離自然所需要的桎梏,工作一如技術般具有兩面特質。
自由往往先為自身設限,然後才稱其閾限之內的空間為自由,這暗示閾限以外的被視為人類能力以外者,不具備被開拓為自由領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工作就是這種閾限的界線。在自由社會中長大的人,很容易知道「自由」的片面性,也知道自由也者,其主權不屬於空間內的主體,而屬於劃定自由空間的界線,這道界線也不是誰定立的。自由只能是暫時的、局部的,而不可能是永久的、整體的概念,它背後的基礎是人為某種局部短暫的自由而犠牲自身另一局部的短暫自由而換來的,這就是所謂的「契約」。
法律是為了確定這些出賣自由以換取自由的「契約」制度能夠延續,至於契約公平與否,只要不影響社會大部份人的契約活動,法律是不大關心的,但針對那些妨礙「契約」之永動性的人,法律會作出可怕的懲罰。法律將以工作勞動換取得來的自由,視作社會價值的殘餘,它因為太不起眼,可以回饋卑微的個人作為工餘的純感官享受,或者少數人的形而上探索之自由。
或許,現代社會的哲學就產生於這些短暫的瞬間,是一種剩餘的自由產物,它往往面目模糊、殘缺不全,它仰賴於一個產生的前夜,一種從昏睡中把自我意識區別過來的意志……即使那是短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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