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回應一位朋友問過關於齊克果對海德格及卡爾施米特之影響

齊克果在《恐懼與震慄》(Fear and Trembling)中以阿伯拉罕向上帝獻祭兒子(以撒)的例子,提出將一切倫理價值作出目的論懸擱(teleological suspension of the Ethical),以服從信仰。請看下列網址﹕

http://www.apuritansmind.com/apologetics/TeleologicalSuspension.htm

齊克果說﹕ "The story of Abraham contains a teleological suspension of the ethical." 這齊克果建基於他的感性(aesthetical)、倫理(ethical)與宗教(religious)三重人生階段的論述。文章還指出,倫理的人(ethical man)就是那種泥守法則的人(law-keepers),正如保羅書信中的加拉太教會一樣。要從倫理提升到宗教階段需要一種信仰的跳躍﹔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懸置一切普遍性的道德律法,以對上帝旨意的絕對信任決斷。

必須強調的是,施米特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與齊克果對現代普遍倫理的批判如出一轍。在自由主義學者、法學家如韋伯、凱爾森(Hans Kelsen)皆認為,法律是一套普遍性的規範(universal norms),這種構想很大程度上受到康德視自然法為人類共同體的普遍法則的構想影響。然而本來深受自由主義薰陶的施米特,卻從一戰以後德國的政治混亂局面中看出,必須由一個強大的主權,懸擱一切普遍法則。

普遍主義(universalism)是現代世界自由、人權的基石,其基礎為視一切「人」為平等的自由者。我們認為現代社會是開放、自由的,或所有道德規範都是基於科學實證主義的檢驗,這些特質起碼是常態的、普遍的。對一般人選擇接受這些「規範」,齊克果認為這是一種「表面的舒適」‘comfortable superficiality’。然而施米特卻從這些自由主義者稱道的普遍法則中,看出一個「誰決定﹖」(who decides?)的問題﹕ 雖然現代社會的法律都是一套規範,但總得由一個主體來決斷執行,只有這種決斷(decision)才會彰顯出法律的實際效力,而這位決斷者,根據施米特從霍布斯理論中得出的觀點,就是主權者(sovereign)。

然而主權者根據甚麼來決斷﹖ 施米特懸置了一切文化、社會、倫理、經濟等方面的規範,把這種決斷背後的理據還為一種元政治(metapolitical)的條件,那就是政治性(das Politische),為了與一般政治(die Politik)相區別,施米特以中性冠詞(das)的形容詞(politisch)而不是用陰性冠詞(die)的抽象名詞(Politik)命名。施米特認為,政治性就是「分辨敵我」,主權排除他的敵人,納入他的朋友。

在施米特那裡,「決斷」(decision)脫離了傳統法學的觀點,完全離開了Robert von Mohl認為「決斷」必須源自法律規範內容的定義﹕ ‘that a decision in the legal sense must be derived entirely from the content of a norm’,施米特將國家定義為一個徹底的決斷者,這種主張除了受霍布斯「利維坦」的影響外,還體現出傳統天主教徒中對權威(authority)的服從。

海德格也就著存有中的「偶在性」(contingency)本質,展開「此在」與「自由意志」的討論。有趣的是,他和施米特都懸置對道德法則的考慮,單純考慮一個自由地作出決斷的存在者,即使兩者的學術範疇截然不同,他們都有深厚的宗教背景,對現代世界所謂普遍法則的正當性也提出了深刻的質疑。

大家可參考以下網址的文章﹕http://ejil.oxfordjournals.org/content/16/4/613.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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